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
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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