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89年度,1829號
TCEV,89,中小,1829,20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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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參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梁基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 第八九六八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取得訴外人即該事件之執行債務人楊 賽花所有門牌號碼為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二九巷二十弄一五號房屋後,原 告甫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與梁基財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承買上開房屋,並辦 理過戶手續,茲因該原房屋所有權人楊賽花曾積欠被告即該房屋所在社區成立之 管理委員會自八十七年五月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貳萬 柒仟捌佰元,被告復不逕向楊賽花請求,而以原告倘不繳交楊賽花上開積欠之管 理費,則拒絕交予原告進出該棟大廈之遙控器,致原告迫於無奈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繳納原房屋所有權人楊賽花所積欠之上開管理費予被告,惟原告係自八 十八年十二月起甫繼受該房屋之所有權,理應自繼受時起始須繳納住戶管理費, 蓋無擔負繳納楊賽花原所積欠上開管理費之義務,亦即被告對於原告之上開管理 費債權請求權既不存在,被告依法當應返還原告前所繳納之管理費,為此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則以原房屋所有權人楊賽花前所積欠管理 費既未繳納,且被告復已知會房屋拍定人上開情事,則原告事後取得該房屋所有 權並自願繳交之上開管理費,當不得再行請求返還等情置辯。二、原告主張梁基財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九六八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 序取得楊賽花所有門牌號碼為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二九巷二十弄一五號房 屋後,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與梁基財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承買上開房屋 ,並辦理過戶手續,而因被告向原告催繳楊賽花自八十七年五月起至八十八年十 月所積欠之管理費共計貳萬柒仟捌佰元,原告遂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繳納上 開管理費予被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存證信函、大誠新墅第四屆管理委員會函、繳款收據、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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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