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勞小調字,104年度,2號
CYEV,104,朴勞小調,2,2015032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宋亭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明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提解原告之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 因事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另當事人之一造在監或在押時,若以視訊方 式進行言詞辯論,有違法院組織法言詞辯論應於法院內公開 法庭為之之原則之規定,應不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據 此,遇有原告或被告在監所羈押或執行者,為進行言詞辯論 程序,即須由原告預納或由被告墊支提訊被告到場言詞辯論 之費用,以為訴訟程序之遂行。查原告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看守所羈押中,為行言詞辯論程序使兩造到場,原告應 繳納派法警前往借提原告往返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5, 584元(計算式如附表),本院前於民國104年3月9日以嘉院 國民朴丁104朴勞小調字第2號函通知原告預納上開提解費用 ,經原告收受送達後具狀表示金額過鉅並請求以視訊方式進 行言詞辯論,然採行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有違法院組織法 之規定,業如上述,故原告上開所請,自難准許。爰依首揭 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 解費15,584元,以提解原告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附表:提解費用計算表
┌──────────────────────────┐
│嘉義地方法院至桃園監獄為2日差旅,提解及解還各1次 │
├────┬─────────────────────┤
│差旅費用│400元×3員(法警2員、司機1員)×2日=2,400│
│ │元 │
├────┼─────────────────────┤
│住宿費用│1日1600元×3員(法警2員、司機1員)=4,800 │
│ │元 │
├────┼─────────────────────┤
│便當費用│60元 │
├────┼─────────────────────┤
│交通費用│嘉義地方法院至桃園監獄火車自強號單程532元 │
├────┼─────────────────────┤
│單程費用│2,400元+4,800元+60元+532元=7,792元 │
│合計 │ │
├────┼─────────────────────┤
│往返費用│提解7,792元+解還7,792元=15,584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