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8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瞿邦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德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而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