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72號原 告 侯啟東 侯鴻志被 告 侯啟松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啟輝被 告 陳萬福 蔡新耕被 告 侯忍訴訟代理人 侯江能被 告 陳宗茂 陳明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勝被 告 侯啟順 陳煙男 陳煙輝 陳煙明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陽被 告 侯文治 侯黃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國勝訴訟代理人 侯景如被 告 侯灑川 侯啟宏 侯一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楨萩被 告 陳世章 侯金柱 侯德龍 蔡侯月英(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順慶(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資本(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根盛(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文魁(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榮郎(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稟煌(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幸芳(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陳友平(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陳有文(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陳黎民(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黃陳桂(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蘇陳陣(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侯陳麗花(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吳陳麗珠(即陳義川之繼承人)受 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P分割後嘉義縣六腳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之欄位中第二行有關「忍各按如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忍各按如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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