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2年度,172號
CYEV,102,朴簡,172,2015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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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72號
原   告 侯啟東
      侯鴻志
被   告 侯啟松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啟輝
被   告 陳萬福
      蔡新耕
被   告 侯忍
訴訟代理人 侯江能
被   告 陳宗茂
      陳明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勝
被   告 侯啟順
      陳煙男
      陳煙輝
      陳煙明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陽
被   告 侯文治
      侯黃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國勝
訴訟代理人 侯景如
被   告 侯灑川
      侯啟宏
      侯一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楨萩
被   告 陳世章
      侯金柱
      侯德龍
      蔡侯月英(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順慶(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資本(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根盛(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文魁(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榮郎(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稟煌(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蔡幸芳(即蔡金樹之繼承人)
      陳友平(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陳有文(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陳黎民(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黃陳桂(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蘇陳陣(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侯陳麗花(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吳陳麗珠(即陳義川之繼承人)
受 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P分割後嘉義縣六腳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之欄位中第二行有關「忍各按如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忍各按如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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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