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羅政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1年3月12日起至102年5月31日遭被告公司解雇 之日止受雇於被告公司,工作地點為嘉義營運所。原告於工 作期間,每日工作時數逾12.5小時,農曆過年前,每日工作 時數更逾13.5小時,被告除強迫平日加班外,亦強迫元旦及 勞動節等國定假日必須加班,而每日竟僅支付正常工時之工 資。原告任職被告年資為1年2個月又20日,5個月平均工資 為新臺幣(下同)41,273元,因被告拒絕給付預告工資、資 遣費及加班費,爰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如下:
⒈預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規定,被告 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27,515元(計算式:41,273元/30 日×20日)。
⒉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48,1 51元(計算式:41,273元×14/12)。 ⒊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30、32條第3項、第37、38、39、4 0條規定,而隔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二週84小時 ,則全年免出勤日為110日,原告每小時加班費為110元,4. 5小時加班費為750元,5.5小時加班費為932元,隔週休周六 工作7小時應加倍給付工資,加班費77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 101年9月起至102年5月止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加班費,合
計155,748元。
⒋原告每月工資41,273元,被告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金 額為2,476元,原告在職期間共應提繳35,902元,惟被告以 基本工資投保,僅提撥13,111元,爰一併請求其差額22,791 元。
㈡綜上所述,被告解雇原告後,未依勞動法令給付上揭金額予 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54 ,2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因其無法勝任職務,而於102年5月24日下班前向被告 公司主管說做到當天為止,並要開始休特休假,但未填寫離 職單就離開,嗣後原告於102年5月27日填寫「人員離職申請 單」,並將離職日期填寫為102年5月31日,從而,原告並非 遭被告解雇,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裁判要旨,若 勞工自行離職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則其請求雇主給 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即非有據。
㈡原告於101年3月12日係以配送人員之職稱聘用,當時即約定 薪資為21,400元(含外勤(超時津貼)),另因其從事配送之 工作係採責任制,而行車路線長短不一,且交通壅塞程度亦 不相同,性質不同於內勤之辦公室工作,是兩造於僱傭時即 約定以「配送獎金」代替加班費。而後原告之職務於101年8 月19日轉為倉管兼配送,其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2點半至 工作結束,隔週六休假,薪資增為26,500元。嗣後,101年9 月6日起因原告支援配送業務,而出勤時間變動,出勤時間 則改為8點出勤至工作結束,週六需出勤配送,若無需支援 不配送時,則於12點半出勤,當時被告之主管即有向原告告 知此變動既會影響到其原本之出勤時間,其可以選擇領取「 配送獎金」或「加班費」,當時因為選擇領取「配送獎金」 對原告較有利(因為配送貨品之數量越多,其得領取之獎金 則越高,若單純領取加班費則金額係屬固定),原告當時亦 答應選擇領取「配送獎金」,綜上所述,除兩造約定之底薪 每月26,500元,再加上「配送獎金」其合計領取之薪資均高 達35,000元以上,顯然並未低於勞基法之最低工資,而原告 任職以來均按月支領薪水,亦熟知被告係採「配送獎金」取 代「加班費」,從而,兩造有關工資及加班費給付之約定, 既然並未低於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被告就此尚無違反勞工 法令或勞動契約情事,原告亦不得據此再另為請求加班費。 ㈢按每種勞工之工作時間、類型與態樣皆相同,權衡勞資雙方 權益,亦無可能所有勞工皆賦予高規格之同等工時、工資保
障,本件原告所提供之勞務,工作時間與工作方式實有較高 之彈性與空間,受監督性與傳統製造業截然不同,與勞基法 相關工時規範自無法吻合,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兩造既約定 以「配送獎金」取代「加班費」亦應尊重勞雇雙方間之約定 。倘如原告真有超時工作,而未能請領到加班費,原告理應 盡早向被告反應,而非於離職後方索取高額加班費,其再為 請求顯有違誠信,亦應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㈣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係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 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同法第6條第1項則係規定雇主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 之退休金應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該款並 非提撥予原告,原告對此並無請求權,是原告此部分請求, 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㈤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自101年3月12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 ,原告每月薪資為26,500元,每小時工資為110元,兩週上 班時數為84小時,被告以基本工資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被 告僅提撥13,111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個人專 戶明細資料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31日解僱原告,故被告依法應給 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被告應依法給付加班費155, 748元、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22,791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原告究係自 行離職或遭被告解雇?如係遭被告解僱,原告得否請求被告 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㈡原告請求加班費155,748元 ,有無理由?㈢原告得否逕行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 ?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並無資遣原告之情事,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預告工資:
⒈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 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 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 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 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第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 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 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定 有明文。另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 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 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 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一般勞動契約合法 終止之情形,依勞基法第11條至18條規定,計有單方片面終 止及合意終止二種。倘由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 之規定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須經預告並須發給資遣費;倘 雇主依同法第12 條之規定單方終止契約者,不須預告亦不 須發給資遣費;如勞工依同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契約者, 不須預告並可請求資遣費;如勞工依同法第15條規定終止契 約者,則須預告,但不得請求資遣費。如雙方合意終止契約 者,無論是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勞工同意雇主所提 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而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雙方協議給付 資遣費,否則勞工並無資遣費之請求權。再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 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 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提出被告女主管與原告之錄音光碟譯文(見本院 卷一第72至第75頁),且原告亦自承:上開譯文內容大致無 誤,被告所提錄音檔時間為其上班最後一天之下午八、九點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9、90頁),而觀諸該談話譯文之 內容:「
原 告:我問你2個問題就好。你像阿榮我知道他之前比較 常做倉管,為修去年的時候過年這時間真的是像承 認那樣大家都留下來一起用到完,大家才可以下班 ,過年那時候是不是貨很多,差不多10點…最快10 點多…最晚也要11、12點,你也都有留下來,你知 道吧?你是不是要求我7點就上班,那請問為修(人 名)去哪?他5點準時下班,6點在全家打工,這是 主管應該做的嗎?你作組長的人你這樣要求,結果 你副組長做這種事情。
女主管:你現在用這來鳥(有挑毛病之意)。
原 告:這會鳥(有挑毛病之意)嗎?這不是只有我知道喔 ,我跟你說大家都知道喔,你去問嚴正,顏正也說 我很想問他說:他這樣可是一個主管?你可以問顏 正啊,這不是只有我在說,這種事情不是只有我知 道而已,有的事情我還是聽別人說才知道,人家沒 說過的我也不知道。我不要…對啦,大姐你今天好 像叫我說做到6月13還16號。
女主管:哪有…
原 告:說做到6月幾號我不記得了。
女主管:我跟你說叫你想看看,那如果說你要簽的話就看你 要不要簽…
原 告:你不是跟我說這中間我想要找工作我可以去找? 女主管:是啊。我說如果你這段時間,我說…可是你沒有簽 啊
原 告:所以你沒有跟我說做到6月幾號嘛?
女主管:沒有啊,我哪有。
原 告:喔,不然這樣我跟你說好了,因為我特休都還沒放 嘛,那乾脆我做到今天就好了,反正你的意思也是 …你今天把我找出來的意思也是跟我說叫我不要做 嘛,不然…
女主管:這邊有錄音你可以調出來聽,我真的是這樣跟你說 的嗎?
原 告:大姐,你不用趕啦,我跟你說…我現在跟你說的意 思是說因為我特休還沒放,那就到今天,這樣就不 用大家都很痛苦,之後的你都給我算特休,剩下放 不完的你算錢給我,這樣…就這麼簡單,不用大家 都痛苦我無法配合你,你也不會覺得我做的工作你 不喜歡大家都痛苦。
女主管:這樣你今天…從明天開始要休特休?
原 告:明天不是我的班喔。下禮拜一喔。」
等語明確,足認原告因在被告公司工作不順遂,在原告於公 司工作最後1天晚上由原告主動提及,兩造遂合意終止勞動 契約,並非如原告所述係遭被告解僱。原告雖主張:被告公 司副組長要拿離職單給原告填寫,即有資遣原告之意;被告 公司副組長則要原告邊找工作,會給予謀職假,亦有資遣原 告之意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7頁),固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 譯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9、60頁)。惟上開錄音譯文僅擷 取片段錄音談話內容,且亦無從知悉係何時之談話內容;另 原告之人員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雖填寫「非自願離職」 (見本院卷一第42頁),惟原告亦自承該離職原因為其填寫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頁),顯見該離職申請單上之記載 離職原因欄僅係原告個人主觀之感受,尚難執為對原告有利 之證據。從而,原告既屬自願離職,核與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以及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預告期間薪資以及資遣費。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平常日加班費及假日加班費部分: ⒈原告主張:伊於工作期間,每日工作時數逾12.5小時,農曆 過年前,每日工作時數更逾13.5小時云云,惟原告正確之上 下班時間乙節,業據被告提出被告員工出勤彙總表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84、85、167頁),至於原告雖否認上開打卡資 料之真正(見本院卷一第124頁、第137頁、第145頁),惟 前揭打卡資料,係由被告公司員工於上班時親自登入被告公 司線上打卡系統以紀錄出勤狀況乙情,業據被告提出被告公 司人事薪資操作手冊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29至第 134頁),且原告亦自承伊係以電腦輸入個人密碼方式登錄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6頁),核與被告所述相符,應堪信 實。從而,原告工作日、時均應以被告所提員工出勤彙總表 為本件認定依據,先予敘明。
⒉次查,證人即被告公司負責員工職務調配之員工賴春杏到庭 證稱:原告在從配送人員轉任為理貨兼任配送時,原告之職 務變成要負責整個倉庫整理、理貨,同樣支援配送,每星期 一到五固定要到製藥廠收貨。自101年8月19日變成倉管兼任 配送後,仍為一樣之內容,但因原告取得堆高機證照,故薪 資結構有調整,多了一個堆高機證照津貼。原告當時出勤時 間是中午12點半到晚上9點半,後來被告有指派原告支援配 送寶雅生活館業務,遂將原告之出勤時間從早上8點出勤到 晚上9點半工作結束。當時變更原告之出勤時間,被告公司 有告知原告,因有提早出勤,然被告公司給原告加班費或配 送獎金只能擇一,伊當時有跟被告公司的人事確認過,配送 獎金與加班費兩者只能擇一領取,確認之後伊向原告說如果 依照我們這種配送之行業,配送獎金一定會比加班費對原告 有利,故伊當時建議原告用配送獎金去抵領加班費比較划算 ,當時有經過原告之同意,然後原告就開始這樣領取,直到 原告離職前,原告並無向被告公司表示不要領取配送獎金, 而要領取加班費。而配送是論件計酬,配送愈多,領愈多, 因原告係倉管兼任配送,所以他的底薪是26,500元起,比其 他司機底薪22,000多元高。倉管工作上班時間既定是中午12 點半到晚上9點半,公司有表示如果工作提早完成,就可以 打卡下班,但不會算早退,如果因為工作量延後下班,亦不 會計算加班費。中午12點半到晚上9點半沒有像一般班族固
定式中午12點到1點鐘休息時間,僅有員工自行找空閒時間 吃飯,員工上班這9個小時之間,有1個小時是用餐時間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至12頁),復參諸原告打卡紀錄中有多次 早退惟未遭扣薪乙情,有被告員工出勤彙總表、被告薪資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3頁至第52頁、第84、85頁、第16 7頁),足見當時提早原告出勤時點時即已將配送獎金或給 予原告加班費兩種方式讓原告選擇,而經證人賴春杏以其自 身工作經驗建議之下,原告同意接受領取配送獎金而據此實 行長達逾半年,且倉管當日工作完畢即可下班,則被告辯稱 :原告業已知悉被告薪資結構,並同意以配送獎金取代加班 費等語,尚非無憑。
⒊惟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動基準 法第1條、第30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 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 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工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八十四小時」。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 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 資及依第39條第1項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是上開勞動條件之 規定,俱為最低之標準且屬強制規定,蓋勞工相較於雇主, 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 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 權益之立法意旨。查原告每日加班時數如附表二所示,而兩 造均不爭執時薪以110元計算(見本院卷二第87頁),則依 前揭規定計算後,被告依法應支付原告加班費金額合計為14 0,879元(如附表二、三所示),雖被告每月給付原告如附 表三所示之配送獎金合計124,682元,惟前開配送獎金短少 於依勞基法應給付之加班費,被告仍有給付之義務,故原告 請求延長工時間班費、例假日及休假日加班費16,197元(計 算式:140,879元-124,682元=16,197元),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直接賠償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22,791元 ,亦無理由: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 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6條、第14條定有明文。又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 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同條例第3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 上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係 就該條例施行後,勞工日後退休時,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領 取及計算退休金之權益予以保障。而前開應提繳金額,依勞 基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 儲,並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此係為保障勞 工將來退休時,其退休金請求權之實現,強制規定雇主必須 按月提撥相當之退休金,並為防止雇主挪用,而由勞工與雇 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 勞工尚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 金。就此而言,雇主如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於勞工得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且其個人退休金 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有短少時,始得謂受有損害。勞工尚未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退休金前,就其勞工個人退休金 專戶內之款項,原不得有任何主張,是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 足額提撥退休金時,尚難認該勞工已受有雇主未提撥或未足 額提撥差額之損害,其損害應尚未發生。
⒉原告雖主張:原告每月工資為41,273元、被告每月應提繳勞 工退休金2,476元,原告在職期間應提繳35,902元,但僅提 繳13,111元,故得請求其差額22,791元云云。然原告現年僅 為36歲(原告出生日期為68年2月11日),原告並未證明其 已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要件,抑或因被告未足額提繳勞工 退休準備金而受有任何損害,且雇主如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 金,該提撥金差額亦應向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為給付,非 謂未足額提撥時原告即得逕向被告請求給付差額,是原告此 部分之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兩造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原告亦未證明被告未 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現受有何損害,原告僅得請求尚不足勞 基法規定之加班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19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 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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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計算式 │金額(新臺│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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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 │750元×20日+770元×2日 │16,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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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 │750元×23日+770元×2日 │18,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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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 │750元×22日+770元×2日 │18,040元 │
├──────┼──────────────┼─────┤
│101年12月 │750元×21日+770元×3日 │18,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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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 │750元×22日+770元×2日=18, │18,590元 │
│ │040元 │ │
│ │元旦110元×5小時=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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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2月 │932元×14日+770元×2日+750元│15,338元 │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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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 │750元×21日+770元×2日 │17,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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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 │750元×22日+770元×2日 │18,040元 │
├──────┼──────────────┼─────┤
│102年5月 │750元×17日+770元×2日=14, │15,060元 │
│ │290元 │ │
│ │勞動節770元×1日=770元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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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日期 │星期 │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總時數│加班時數│加班費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
│ │ │ │ │ │ │(新臺幣)│ │ │
├──────┼───┼────┼────┼───┼────┼─────┼───────────────────────┼────┤
│101/9/1 │六 │6:58 │15:00 │8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6 │四 │7:44 │21:07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9/10 │一 │7:54 │20:46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11 │二 │12:24 │24:40 │9 │0.5 │73元 │【1101.330.5】=73 │ │
├──────┼───┼────┼────┼───┼────┼─────┼───────────────────────┼────┤
│101/9/12 │三 │7:54 │20:44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13 │四 │7:57 │20:17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14 │五 │8:20 │20:35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15 │六 │6:56 │15:47 │8.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17 │一 │7:58 │20:31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18 │二 │7:55 │20:07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19 │三 │7:58 │20:36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20 │四 │7:59 │20:29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21 │五 │7:59 │20:39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22 │六 │7:00 │14:54 │7.5 │6.5 │1,430元 │【110×?×6.5】=1430? │假日加班│
├──────┼───┼────┼────┼───┼────┼─────┼───────────────────────┼────┤
│101/9/24 │一 │7:53 │20:24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25 │二 │7:59 │20:19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9/27 │四 │7:57 │20:50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28 │五 │7:59 │20:59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9/29 │六 │7:07 │16:18 │9 │8 │1,760元 │【11028】=1760 │假日加班│
├──────┼───┼────┼────┼───┼────┼─────┼───────────────────────┴────┤
│小結 │ │ │ │ │ │11,782元 │ │
├──────┴───┴────┴────┴───┴────┴─────┴────────────────────────────┤
│101年10月 │
│ │
├──────┬───┬────┬────┬───┬────┬─────┬───────────────────────┬────┤
│101/10/1 │一 │7:54 │20:28 │12 │11 │2,420元 │【110211】=2420 │中秋節順│
│ │ │ │ │ │ │ │ │延補假,│
│ │ │ │ │ │ │ │ │假日加班│
├──────┼───┼────┼────┼───┼────┼─────┼───────────────────────┼────┤
│101/10/2 │二 │8:00 │20:48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4 │四 │7:57 │20:43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5 │五 │7:59 │20:57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6 │六 │6:57 │14:56 │7.5 │2.5 │384元 │【(1101.332)+(1101.66×0.5)】=384 │ │
├──────┼───┼────┼────┼───┼────┼─────┼───────────────────────┼────┤
│101/10/8 │一 │8:05 │20:22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10/9 │二 │8:00 │21:07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0/11 │四 │7:58 │20:44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12 │五 │7:57 │21:19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0/13 │六 │6:58 │16:31 │9.5 │8.5 │1,870元 │【11028.5】=1870 │假日加班│
├──────┼───┼────┼────┼───┼────┼─────┼───────────────────────┼────┤
│101/10/15 │一 │7:53 │20:49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17 │三 │8:01 │20:31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18 │四 │7:57 │20:30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19 │五 │7:57 │20:52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20 │六 │6:54 │14:59 │7.5 │2.5 │384元 │【(1101.332)+(1101.66×0.5)】=384 │ │
├──────┼───┼────┼────┼───┼────┼─────┼───────────────────────┼────┤
│101/10/22 │一 │7:33 │20:10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10/23 │二 │7:52 │20:25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10/25 │四 │7:56 │20:39 │12.5 │11.5 │2,530元 │【110211.5】=2530 │光復節,│
│ │ │ │ │ │ │ │ │假日加班│
├──────┼───┼────┼────┼───┼────┼─────┼───────────────────────┼────┤
│101/10/26 │五 │8:00 │20:54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27 │六 │6:55 │15:42 │8.5 │7.5 │1,650元 │【(11027.5】=1650 │假日加班│
├──────┼───┼────┼────┼───┼────┼─────┼───────────────────────┼────┤
│101/10/29 │一 │7:50 │20:31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0/30 │二 │8:00 │20:21 │12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10/31 │三 │12:25 │20:45 │8 │7.5 │1,650元 │【11027.5】=1650 │蔣公誕辰│
│ │ │ │ │ │ │ │ │,假日加│
│ │ │ │ │ │ │ │ │班 │
├──────┼───┼────┼────┼───┼────┼─────┼───────────────────────┼────┤
│小結 │ │ │ │ │ │19,774元 │ │ │
├──────┴───┴────┴────┴───┴────┴─────┴───────────────────────┴────┤
│101年11月 │
│ │
├──────┬───┬────┬────┬───┬────┬─────┬───────────────────────┬────┤
│101/11/1 │四 │7:57 │20:56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1/2 │五 │7:57 │21:21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1/3 │六 │7:00 │15:02 │8 │3 │475元 │【(1101.332)+(1101.66×1)】=475 │ │
├──────┼───┼────┼────┼───┼────┼─────┼───────────────────────┼────┤
│101/11/5 │一 │7:52 │20:55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1/6 │二 │12:31 │21:30 │9 │0.5 │73元 │【1101.330.5】=73 │ │
├──────┼───┼────┼────┼───┼────┼─────┼───────────────────────┼────┤
│101/11/7 │三 │7:57 │21:04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1/8 │四 │7:56 │21:12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1/9 │五 │7:54 │21:36 │13.5 │4.5 │749元 │【(1101.332)+(1101.66×2.5)】=749 │ │
├──────┼───┼────┼────┼───┼────┼─────┼───────────────────────┼────┤
│101/11/10 │六 │6:56 │16:49 │9.5 │8.5 │1,870元 │【(11028.5】=1870 │假日加班│
│ │ │ │ │ │ │ │ │ │
├──────┼───┼────┼────┼───┼────┼─────┼───────────────────────┼────┤
│101/11/12 │一 │7:54 │20:48 │12.5 │11.5 │2,530元 │【110211.5】=2530 │國父誕辰│
│ │ │ │ │ │ │ │ │紀念日,│
│ │ │ │ │ │ │ │ │假日加班│
├──────┼───┼────┼────┼───┼────┼─────┼───────────────────────┼────┤
│101/11/13 │二 │8:00 │20:58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1/15 │四 │7:47 │20:32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
│101/11/16 │五 │7:55 │21:00 │13 │4 │658元 │【(1101.332)+(1101.66×2)】=658 │ │
├──────┼───┼────┼────┼───┼────┼─────┼───────────────────────┼────┤
│101/11/17 │六 │6:58 │14:59 │7.5 │2.5 │384元 │【(1101.332)+(1101.66×0.5)】=384 │ │
├──────┼───┼────┼────┼───┼────┼─────┼───────────────────────┼────┤
│101/11/19 │一 │7:54 │20:47 │12.5 │3.5 │567元 │【(1101.332)+(1101.66×1.5)】=5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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