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13號
NTEV,103,投簡,413,2015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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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金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鎮張田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2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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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