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13號
NTEV,103,投簡,413,2015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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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鎮
      張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源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2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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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