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3年度,217號
NTEV,103,埔小,217,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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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忠憲
被   告 邱勤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 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965元及遲延利息,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3,365元及遲 延利息,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原為勞雇關係,被告自民國102年8月起至 103年6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83,365元,雙方原協議由被告 每月薪資中扣還1,200 元之本金及利息,然被告於103年6月 間因故曠職,遭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嗣被告雖承諾於2 個月 後先歸還5,000 元,然屆期被告亦未履行,迭經原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83,3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被告未到場爭執,僅提出書狀略以:此案件還有很多地方沒 有釐清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手機通訊內容1 份附卷為證 ,被告雖具狀略以本件尚有多處未釐清云云,惟未否認兩造 間借款之事實並具體說明本件究有何未釐清之處,以供本院 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3,36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5日起(本件支付命令 繕本於103 年10月31日寄存於被告戶籍地之北山派出所,被 告於10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足認被 告至遲於103年11月4日即收受支付命令繕本)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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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