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聲 請 人 孫永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佳惠即馮氏玉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馮佳惠即馮氏玉楨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馮佳惠即馮氏玉楨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依票 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 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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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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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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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記載 │50,000元 │99年11月20日 │CH44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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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記載 │50,000元 │99年11月20日 │CH44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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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記載 │50,000元 │99年11月20日 │CH44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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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記載 │50,000元 │99年11月18日 │CH44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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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記載 │50,000元 │99年11月20日 │CH44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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