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254號
PDEV,103,斗簡,254,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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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54號
被   告 黎森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萬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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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