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遵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愷琳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
三、應於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具狀人欄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
四、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係聲請人社區區分所有權
人之證明(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