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836號
CLEV,103,壢簡,836,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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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836號
原   告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鈞
被   告 劉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222,5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其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222,5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上開 變更,為縮減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員工,派駐世紀風華社區擔任主任 一職,於擔任職務期間,竟侵吞該社區多筆款項,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222,592 元,經鈞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易字 697 號審理在案。而上開遭被告侵占之金額,原告已代為償 還,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 、第3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刑事案件報 案證明申請書、刑事告訴狀、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97 號通 緝書、侵占金額明細、代償證明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 取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75號起訴書核閱



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僱人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 帶負賠償責任。然僱用人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 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 別訂有明文。經查,被告受僱於原告,於95年10月31日起至 96年1 月7 日為止,經原告派駐世紀風華社區擔任總幹事一 職,趁職務之便,侵占世紀風華社區款項共計222,592 元, 有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75號起訴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6頁),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明確,而被告為原告之員工,原告依照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已於96年2 月15日清償世 紀風華社區,有世紀風華社區開具之代償證明1 紙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58頁),是原告依照民法第188 條第3 項向被 告請求給付222,5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 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係 於103 年12月6 日公示送達於被告,並登載於新聞紙(見本 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於103 年12月2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是則被告應自103 年12月27日起負遲延責任。六、從而,原告依照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3 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2,592 元,及自103 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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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