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1104號
CLEV,103,壢簡,1104,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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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宋晴峰
被   告 葉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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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