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薛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王玉君
被 告 張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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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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