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鍾湘君
被 告 詹益政
詹益軒
詹育翔
詹益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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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
│ │ │自99年3 月1 日│ 1.55%│自99年4 月2 日│逾期6 個月以│
│ │ │起至102 年2 月│ │起至102 年2 月│內者,按借款│
│ │ │6日止 │ │6日止 │利率百分之10│
│ 1 │ 21,700元 ├───────┼───┼───────┤,逾期6 個月│
│ │ │自102 年2 月7 │ 2.83%│自102 年2 月7 │以上者,就超│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借款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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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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