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4年度,106號
SJEV,104,重簡調,106,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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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武義
聲 請 人 林佳君
上聲請人與被告林木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林木土林生土、林正雄、楊林寶佳、蘇林靜江林照子曾章雄曾章輝曾和美曾楷儒何玉環、梁 學宇、梁學正、梁秀娟林明發梁童惠芳梁汶瑾、梁 佑維、黃耀崇李黃寶蓮黃寶卿黃寶鳳林德意、林 陳好體杜黃麗卿杜芸鳳杜素燕杜依倫杜依娜杜秋福杜秋水杜美玉杜美月杜偉源王林麗子李林愛玉林愛貴林鳳凰葉心靜林銘燈林世雄林蔡阿基葉任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三)陳報本事件之性質是否為「分割遺產」及兩造有無調解之 可能?
(四)具體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分割之方法為何?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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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