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389號
SJEV,104,重簡,389,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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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蘇淑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竣崧實業
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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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