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268號
SJEV,104,重簡,268,201503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官緒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良雄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訴訟代理人莫詒文律師(住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11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