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
吾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8,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7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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