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297號
SJEV,104,重小,29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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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張惠洹即華克汽車商行
被   告 林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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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