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2年度,51號
SJEV,102,重聲,51,2015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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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 準用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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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