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沿佐、元星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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