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4年度,60號
FSEV,104,鳳簡,60,201502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原告與被告陳孝濬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2,988,417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601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需補繳27,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4 年
2 月26日前,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