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吳森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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