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96號
KSEV,104,雄補,196,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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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柔蓁陳貞玉發支
付命令,惟陳柔蓁陳貞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45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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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