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675號原 告 葉周春鳳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被 告 黃健佑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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