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岸本恭太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0,
200元,原告應提出起訴時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提出相關之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請自行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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