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67號
FYEV,104,豐補,67,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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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聰佰年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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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年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