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57號
原 告 張欽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淑真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