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5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成益
送達代收人 李孟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美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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