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4號
FYEV,104,豐補,44,20150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宏林汽車修配廠
法定代理人 呂麗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文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清宗間給付修理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