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被 告 昌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8元,及其中新臺幣84,273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起至100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合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327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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