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佳育(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賴香樺(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堂(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賴信吉(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賴聰洲(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林郁翔(賴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