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羅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國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北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徐政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新建教室、廚房(第二期)及不鏽鋼游泳池」工程,全 部工程總價計貳仟捌佰壹拾捌萬元,該工程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完成驗收 。惟辦理工程結算時,被告以原告未施作「教室及廚房之屋頂一:三水泥粉光 」之項目,逕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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