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庭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坤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