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3年度,186號
HUEV,103,虎簡,186,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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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庭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坤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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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