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3年度,244號
HLEV,103,花小,24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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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胡雲慶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44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2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王筑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59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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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