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羅小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宜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中毅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所有由蘇大安駕駛之車號D H─六三四八號自用小貨車,往台北方向行經蘇花公路一三四公里處,因被告進 行工程,未做好交通管制,而有過失,致前開車輛遭電線竿倒下擊損。該車經修 理費用計新台幣(下同)陸萬仟柒佰玖拾伍元,業經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 中毅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完畢,並提出汽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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