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84號
原 告 陳泰宏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TJUNG.SIAU.FONG 鍾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