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天強
訴訟代理人 邱琳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亞塑膠工業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發 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共4 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向南亞塑膠工業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3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 年8 月19日將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刊登於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 年8 月1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6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 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 年8 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於103 年8 月19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 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並提出民眾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 字第636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5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821926-0 │股票 │1 │100 │
│ │ │ │ │ │ │
├─┼───────────────┼─────────┼────┼───┼────┤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969820-1 │股票 │1 │132 │
│ │ │ │ │ │ │
├─┼───────────────┼─────────┼────┼───┼────┤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116686-4 │股票 │1 │147 │
│ │ │ │ │ │ │
├─┼───────────────┼─────────┼────┼───┼────┤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1269843-6 │股票 │1 │151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