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7號
KSDV,104,補,367,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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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許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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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