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許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