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蔡謝金枝
蔡雅惠
蔡雅雯
蔡佳容
蔡佳純
被 告 林貞吉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塗銷坐落高雄市○○區○○
○000 地號、權利範圍各400 分149 土地之信託登記,並將該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55,019 元(計算式:1,354.53㎡×5,500 元/ ㎡×298/40
00=555,01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