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郭懿萱
原 告 郭耀聰
兼法定代理 何秀好
人
原 告 郭家備
原 告 郭杜月雲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