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7號
KSDV,104,補,317,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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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郭懿萱
原   告 郭耀聰
兼法定代理 何秀好

原   告 郭家備
原   告 郭杜月雲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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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