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7號
KSDV,104,補,297,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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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鄭秀蓮
被   告 潘珠爐
      蕭金雲
      吳陳素貞
      張俊隆
      王維新
      黃聰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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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