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鄭秀蓮
被 告 潘珠爐
蕭金雲
吳陳素貞
張俊隆
王維新
黃聰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