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6號
KSDV,104,補,266,20150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6,
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