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40號
KSDV,104,聲,40,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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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文峰 
      陳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2 月5 日死亡,生前最後設 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為被告訴請塗銷地上權登 記,然甲○○未婚,有無繼承人不明,且未經親屬召開親屬 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選任甲○○之妹即訴外人洪 敏娟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 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127 條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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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