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余明機
被 告 戴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1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嘉芳
書 記 官 劉企萍
通 譯 余堂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戴金美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戴金美願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七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
壹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戴金美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劉企萍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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