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9號
KSDV,104,消債聲,9,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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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孫玉婷
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孫玉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孫玉婷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免 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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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