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宋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 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 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 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 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 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 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 目的之變更,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為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85 年度臺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下 稱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 前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8年12月30日許可 設立,並於89年1月13日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 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 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 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有美濃愛鄉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 、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㈡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 條之修訂,僅係因應高雄市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訂立,並非因美 濃愛鄉文教基金會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之處,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此 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㈢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 條部分,係關於財團法人目
的事業之記載,此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 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如前所述,是 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之許可事項,財團法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 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 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必要處分之事項。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財團法人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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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配合主觀機關修正│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59│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條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及監督準則名稱。│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 │
│」組織之,定名為「財│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 │
│團法人美濃愛鄉文教基│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 │
│) │(以下簡稱本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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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根據本會業務拓展│
│本會以提昇社會、教育│本會以提昇社會、教育│之需求,修正之。│
│、生態及文化建設,舉│、生態及文化建設,舉│ │
│辦各項教育及藝文計劃│辦各項藝文活動,促進│ │
│及活動,促進教育、文│文化藝術交流為宗旨,│ │
│化、藝術育成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列業務: │一、推動客家文化之保│ │
│一、推動客家文化之保│ 存及創新活動。 │ │
│ 存及創新活動。 │二、推動落實環保理念│ │
│二、推動落實環保理念│ 之活動。 │ │
│ 之活動。 │三、發行出版文化專刊│ │
│三、發行出版文化專刊│ 著作。 │ │
│ 著作。 │四、設立紀念邱瑞岳獎│ │
│四、設立紀念邱瑞岳獎│ 助金。 │ │
│ 助金。 │五、其他與文化活動有│ │
│五、辦理幼兒教育相關│ 關之事項。 │ │
│ 業務與兒童、家庭│ │ │
│ 或教保服務人員福│ │ │
│ 祉之相關業務事項│ │ │
│ 。 │ │ │
│六、辦理社區全人照顧│ │ │
│ 系統相關業務事項│ │ │
│ 。 │ │ │
│七、其他與教育、文化│ │ │
│ 活動有關之事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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