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3號
KSDV,104,法,13,201502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微雅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教育 發展基金會(下稱忠孝國中基金會)之董事長,鳳忠孝國中 基金會於民國83年5 月9 日經高雄市政府(改制前為高雄縣 政府)核備設立,並於同年5 月28日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 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準此,得依上述規 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忠孝國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鳳山 高中基金會103 年度第2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 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㈡忠孝國中基金會現行捐助章程(下稱現行捐助章程)第9 條 及第23條分別係規定董事會任期中出缺及基金會財產歸屬, 核屬補充變更章程原不具備之重要管理方法,且變更內容與 基金會設立精神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均無抵觸,是該部分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